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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州人身赔偿律师解答姓名权的侵权形式包括哪些

2020-10-06 15:31 来源:zlw003
核心提示:当我们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,父母都会为你取好自己的名字,自己的名字是一个人身份的象征,通过姓名我们可以办理各项业务。但是,我们的姓名也有可能会被侵犯,

当我们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,父母都会为你取好自己的名字,自己的名字是一个人身份的象征,通过姓名我们可以办理各项业务。但是,我们的姓名也有可能会被侵犯,姓名权的侵权形式包括哪些?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有哪些?
 
随州人身赔偿律师解答姓名权的侵权形式包括哪些
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为干涉他人决定、使用、改变姓名。
1、干涉他人决定、使用、改变姓名。
2、盗用他人姓名。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,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,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。
3、冒用他人姓名。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,冒充他人进行活动,以达到某种目的。
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: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,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。如A盗用B的姓名,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,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。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,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。如A说自己就是B,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。
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,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、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。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,艺名、笔名等非正式姓名。
 
随州人身赔偿律师解答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有哪些
第一,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,法人不享有姓名权。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,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。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,享有的是名称权。
第二,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。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,他人不得享有、使用,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。专有的客体,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,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,而且也包括笔名、艺名、别号等。
第三,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、使用他人的姓名。姓名权是绝对权、对世权,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,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,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。
 
看到这里,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,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为干涉他人决定、使用、改变姓名。如果你还有疑问,可以咨询我们的随州人身赔偿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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